雲林縣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目的:為協助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家庭無力撫育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 改善其經濟生活,促進健康成長,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第二十三條及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 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凡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天,或 於本國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未取得居留(定居)並實際居住 本縣之未滿十八歲兒童少年,其未領取政府其他相同性質生活補助、 津貼或未接受公費安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生活扶助:
(一)父母雙亡,法定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育。
(二)父母一方死亡、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或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另一方或實際照顧者無力 撫育。
(三)父母離異,負擔行使監護教養責任之ㄧ方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 育。
(四)父母或監護人因重大傷病、失業,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
(五)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或經認領,其負擔行使監護教養責任之 ㄧ方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育。
(六)因未婚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七)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 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法院裁定交付或經主管機關委 託親屬家庭收容。
(八)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主管機關輔導就學 或接受職業訓練。
(九)由法院責付主管機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
(十)其他經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 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兒童及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