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最遲應於分娩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點五倍,且未超 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 三、存款本金不超過一定數額:【本年度最低生活費×12÷台灣銀行一年期定存利率】+【全家人口數 -1】×【本年度最低生活費×12×2.5】。 四、不動產標準:依公告現值合計不超過新台幣650萬元。 五、補助標準:每一新生兒營養補助按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一倍核發,以補助三個月為限。 設籍本縣未滿二十歲未婚懷孕至分娩二個月者之新生兒
一、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最遲應於分娩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點五倍,且未超 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 三、存款本金不超過一定數額:【本年度最低生活費×12÷台灣銀行一年期定存利率】+【全家人口數 -1】×【本年度最低生活費×12×2.5】。 四、不動產標準:依公告現值合計不超過新台幣650萬元。 五、補助標準:每一新生兒營養補助按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一倍核發,以補助三個月為限。
設籍本縣未滿二十歲未婚懷孕至分娩二個月者之新生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