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婚懷孕少女安置補助對象: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六個月以上,未獲政府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 助之緊急生活扶助或其他同性質項目補助及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之未 滿十八歲(以生產時年齡計)之未婚懷孕少女及其未滿一歲新生兒 二、未婚懷孕少女醫療(生產)補助對象: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六個月以上,未獲政府同性質項目 補助之未滿十八歲(以生產時年齡計)之未婚懷孕少女。補 助之未滿十八歲(以生產時年齡計)之未婚懷孕少女。 三、未婚懷孕少女子女托育補助對象:未婚懷孕少女之未滿三歲子女,且未經生父認領者。 四、收入資產限制: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不超過本年度最低生活費 × 2.5倍 〈二〉存款本金不超過一定數額:【本年度最低生活費×12÷台灣銀行一年期定存利率】+【全家人口數 -1】×【本年度最低生活費×12×2.5】 〈三〉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