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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辦理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 發布單位:婦幼及少年福利科

壹、緣起:

   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保障發展遲緩兒童受特別照顧之權利,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於發展遲緩兒童應提供早期療育服務及醫療費用補助之規定,爰訂定本計畫。

貳、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 條、第23 條以及第31 條及衛生福利部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叁、目的:

一、落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

二、促進發展遲緩兒童及早接受療育,掌握其最佳療效期,使發展遲緩兒童的障礙程度減至最低,並透過療育服務使其潛能盡量發揮。

三、減輕發展遲緩兒童家庭之經濟負擔,協助其維持家庭功能,降低社會成本。

肆、策劃單位: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伍、主辦單位: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陸、協辦單位:雲林縣兒童發展通報轉介暨個案管理中心

柒、補助對象:

    凡設籍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並經本縣兒童發展通報轉介中心理完成通報程序之下列兒童:

    ()學齡前兒童,持有聯合評估中心或各地方政府補助或資格指定之評估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或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以一年認定之)之兒童。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學齡前兒童。

    ()已達入國小年齡之兒童,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捌、補助項目:

一、符合補助對象之兒童至公、私立早期療育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衛生福利部或各地方政府認可之早療特約醫療單位、或其他經地方政府同意之機構或單位接受療育,得申請療育訓練費用及交通費用之補助。

二、依衛生福利部「發展遲緩兒童社區療育服務實施計畫」或雲林縣兒童發展社區療育服務實施計畫」接受療育者,不得重複請領療育訓練費及交通費。

玖、補助標準:

一、 療育費:

    ()評估費:  
        
兒童有疑似發展遲緩現象,可至聯合評估中心或區域級以上醫院,進行發展遲緩評估,其相關檢查費用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之項目(不包含掛號費),家長 檢據請款,並核實支付。

    ()療育訓練費:

    1.發展遲緩兒童於醫療單位或本府核可之療育單位接受認知學習、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語言治療、感覺統合治療、音樂治療、專業諮詢評估、遊戲治療、針炙、藝術治療、到宅療育、心理治療(需區域級醫院開立診斷書)及其他等療育訓練,全民健康保險及本府委託早期療育單位進行之療育訓練未含涵蓋之項目,可檢據請款,核實支付,每次接受療育訓練費用最高補助新台幣肆佰元整。

     2.為充分資源分配,就讀於雲林縣兒童發展中心或早療機構之兒童,上課日期不得重複申請療育訓練費用。

二、交通費:

    家長自行接送發展遲緩兒童往返醫療院所及療育單位接受療育,以治療日期核算補助次數,每日以一趟為限,補助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元整。申請本府復康巴士(含長照交通補助)及搭乘交通車接送療育服務(如附設學前特教班交通車),不得再重複申請交通費)

三、補助對象屬低收入戶者,療育費及交通費合計每名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陸仟元為原則。

四、補助對象屬非低收入戶者,療育費及交通費合計每名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肆仟元為原則。

五、本補助與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費用補助之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費用補助不得重複領取。

六、就讀於雲林縣兒童發展中心或早療機構之兒童,上課日期之療育課程不得申請交通費用補助。

七、由本縣兒童發展通報轉介暨個案管理中心受理完成通報程序當月起補助之。

八、接受到宅療育服務者及在幼兒園接受療育服務之幼兒園學童不可同時申領交通費,領有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到宅療育訓練費用全額補助,不受療育訓練費用最高補助新台幣肆佰元整之限制,但每名每月申請補助金額與其他療育費用、交通費合計最高補助以新台幣肆仟元為原則(低收入戶者最高補助以新台幣陸仟元為原則)。

拾、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及檢具資料:

()申請人:兒童之監護人、父母、寄養父母、實際照顧者或經地方政府核可之申請人提出申請。

()檢具資料:

1.  申請表一式一份。

2.  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資料一份。(使用影本請加註影印日期)

3.  發展遲緩證明文件:身心障礙證明、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或早療綜合報告書之封面及評估結果報告影本一份(首次申請擇一檢附)

4.  兒童郵局存摺影本(因特殊原因使用主要照顧者郵局存摺者,需經通報轉介中心社工員評估調查,並應檢附具領人切結書及其戶籍資料各一份)。

5.  繳費收據正本。

6.  療育記錄表一份。

7.  公所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限低收入戶)一份。

8.  緩讀證明(限暫緩入學者)一份。

二、申請方式:

()每季申請一次,應於申請時間內提出申請(遇假日順延至下個工作天),逾期不予受理且不得追溯。申請時間如下:

1.  一月至三月補助款之申請期間為四月五日前。

2.  四月至六月補助款之申請期間為七月五日前。

3.  七月至九月補助款之申請期間為十月五日前。

4.  十月至十二月補助款之申請期間為次年一月五日前。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逕送本縣兒童發展通報轉介暨個案管理中心初審及彙整後,送交本府社會處複審請款,審核無誤後補助款統一匯入郵局帳戶。資料倘有不全者,本府或本縣兒童發展通報轉介暨個案管理中心得通知申請人於收到書面通知後10天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該申請案件本府不予受理。每年度第一次提出申請需檢附發展遲緩證明文件,並請通報轉介暨個案管理中心有效掌握證明書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