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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早期療育自費療育單位申請表暨自費療育單位與療育人員彙整表

  • 發布單位:婦幼及少年福利科

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條、第23條及第31條及雲林縣政府辦理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以下稱本計畫)辦理。

二、有關本計畫第捌點補助項目:一、符合補助對象之兒童至公、私立早期療育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衛生福利部或各地方政府認可之早療特約醫療單位、或其他經地方政府同意之機構或單位接受療育,得申請療育訓練費用及交通費用之補助,先予敘明。

三、為使本縣自費接受療育之發展遲緩兒童家庭能減輕負擔,請提供早療單位逕送以下相關資料至本府核辦:

      1.療育訓練單位自費療育申請表(如附件)。

      2.專業人員相關證明文件(治療師證照、社工師證照、教保人員證明或特教老師證明、學歷證明等)。

      3.立案相關證明文件或本府委託勞務契約影本。

四、依規定本計畫補助按季受理民眾申請,倘自費療育單位獲本府同意後,自當季起至當年度年底止(次年度請重新提出申辦),民眾可持單位自費療育之收據申請本府療育費用補助,並另將單位相關資訊公告於本府社會處網站,以利民眾查詢。經查療育訓練單位如課堂排課、療育提供有未依規定辦理、內容不實致虛報申領者,除將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公告於本府網站外,並通報相關立案主管機關憑辦。

五、有關各早療自費療育申請單位之收費標準請先報各所屬主管機關備查後,再向本府提出申請。

六、為增能與賦權家長,請自費療育單位與家長共同討論以「家庭為中心」之療育目標,提供家長參與療育過程並適時引導,以提升家長之能力,協助家庭和兒童以作息活動為重點,增進兒童於生活情境中獲得學習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