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優先採購是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單位年度採購該物品及服務項目金額之百分之五,將於114年1月1日單位年度採購將改為百分之十。 2.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於113年4月3日修正,為配合法規之規定,修訂「雲林縣辦理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義務採購單位獎懲要點」,將該年度單位採購比例未達百分之五修訂為未達法定比例,以符合辦法第5條第3項之規定。
1.優先採購是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單位年度採購該物品及服務項目金額之百分之五,將於114年1月1日單位年度採購將改為百分之十。
2.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於113年4月3日修正,為配合法規之規定,修訂「雲林縣辦理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義務採購單位獎懲要點」,將該年度單位採購比例未達百分之五修訂為未達法定比例,以符合辦法第5條第3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