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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聲請監護(輔助)宣告費用補助

一、目的:

      透過補助監護(輔助)宣告聲請費用,行政規費及法院指定醫院鑑定費(包含掛號費及醫師到宅鑑定交通費),減輕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屬經濟負擔,以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並提升其生活品質。

二、服務及補助對象:

      18歲以上未滿65歲,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設籍本縣且具備下列之一款規定之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1. 具低(中低)收入戶資格。
  2. 其他經本府社工員列冊服務之個案且評估為經濟弱勢亟待協助者。

三、補助標準:

  1.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每案補助向法院聲請監護、輔助宣告行政規費及法院指定醫院鑑定費(包含掛號費及醫師到宅鑑定交通費),合計最高以新台幣1萬2千元為上限,覈實支付。
  2. 非屬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每案補助聲請監護、輔助宣告法院指定醫院鑑定費(包含掛號費及醫師到宅鑑定交通費)之50%,覈實支付。

五、受理方式:

  1. 申請人應於法院指定醫院完成鑑定後 6 個月內檢附下列申請文件向本府社會處申請,由申請人送達或郵寄至「640 雲林縣斗六市府文路22號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 申請監護(輔助)宣告費用補助」,申請文件欠缺時本府應以書面或電話通知申請人限期補件,經審核符合補助條件者,款項逕撥入具領人之金融機構帳戶。
  2. 若相關費用係由社會福利機構(團體)或由他人代墊者,應檢附切結書、領據及代墊者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倘需跨行轉帳手續費由具領人支付。

六、應付文件:

  1. 申請表。
  2. 聲請狀影本。
  3. 補助對象之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4.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5. 法院行政規費收據正本(非屬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者檢附行政規費收據影本即可)。
  6. 指定鑑定醫院鑑定費及醫師到宅鑑定交通費收據正本。
  7. 領據、具領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8. 委託書(若非身心障礙者本人申請或具領人非申請人時須檢附)。
  9. 具領人非申請人切結書

七、服務專線:05-5523465 王社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