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以一人為限,得申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
(一)、經需求評估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本人。
(二)、前款身心障礙者之配偶或一親等親屬(不需同戶籍)。
(三)、與第一款身心障礙者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之二親等以上親屬。
二、應備文件:
(一)、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印本。(證明背面需註記「可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二)、汽車駕駛執照影印本。(限本人、配偶或一親等親屬不需同一戶籍、二親等以上
親屬需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
(三)、汽車行車執照正反面影本。(限本人、配偶或一親等親屬不需同一戶籍、二親等
以上親屬需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
(四)、全戶戶口名簿影印本(配偶或一親等親屬可提供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受理單位:
(一)、收件單位:身心障礙者戶籍所在地公所社會課。
(二)、臨櫃辦理:
1、本府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聯合服務台)。
2、北港鎮聯合服務中心
3、麥寮戶政事務所。
(三)、郵寄通訊辦理: 備齊文件並檢附28元回郵郵票(不用信封),寄至 640 雲林縣
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 雲林縣政府社會處 申請身障停車證收。
四、注意事項:
(一)、停車證申請原因消滅時(如:戶籍遷出、死亡、身心障礙證明到期或經重新鑑定
不符行動不便者),本府將依規定註銷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 二)、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以自用小客車、自用小客貨車、自用小貨車、計程車為
限(申請種類為計程車或自用小貨車者,其車主及駕駛人應為身心障礙
者本人)。汽車行照登記為公司車及租賃車,不得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 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與專用車牌僅能擇一申請。
( 四)、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由身心障礙者本人親自持用或其配偶、親屬乘載身心障礙者
本人持用,前項配偶或親屬如未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不得使用。
( 五)、依據「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為乘載身心障礙者使用,並不得轉借他人;偽造或冒用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經查證
屬實者,自查獲之日起3年內不得申請核發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其涉有刑責者
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若有其他相關問題,敬請電洽(05)5522631 身心障礙福利科 顏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