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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身心障礙者臨時暨短期照顧服務

一、服務對象:

1、居住本縣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經需求評估核定有臨時或短期照顧服務需求之身心障礙者,並依據「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第9條及第9-1條須符合以下條件者:

 (一)家庭照顧者未使用長期照顧喘息服務者。
 (二)家庭照顧者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
 (三)身心障礙者同一時段未接受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服務或居家照顧服務。
 (四)未聘僱看護(傭)。
 但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聘僱之外籍看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外籍看護工無法協助照顧持續達三十日以上。
 2.外籍看護工照顧領有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之身心障礙者,於外籍看護工因故無法協助照顧,並符合下列情形:
 (1)獨居(僅與外籍家庭看護工同住)
 (2)主要照顧者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3)與身心障礙者共同生活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其中一人一為身心障礙者。
 (五)身心障礙者未接受醫院住院治療。
 ◎開放設籍外縣市但居住本縣之身心障礙家庭申請服務。

二、服務方式:

 (一)定點照顧:每次最低服務時數為2小時,每日服務時數不得超過8小時。

 (二)在宅照顧服務:每次服務最少2小時,每日服務不得超過8小時。

三、服務項目:

本服務臨時照顧服務內容以陪伴身心障礙者,受托期間之安全為限,有特殊情況經評估確有實際需要者,得提供下列服務,但不提供到學校陪讀、訓練、到機構照顧或接送(上下學、上下班、到機構等)、侵入性醫療(鼻胃管、尿管、氣切管)服務、洗腎例行性回診之服務。

(一)協助膳食。
      臨時照顧:僅提供餵食協助,案家需事先將食物準備好。

(二)簡易身體照顧服務。
   臨時照顧:協助受服務者身體照顧。如協助如廁、換尿布、翻身、拍背、肢體關節活動(不得要求專業性復健)、上下床、個人清潔(僅擦澡)等,服務期間可提供換尿片、換衣服等工作,讓受服務者在接受服務期間保持清潔。
(三)臨時性之陪同就醫。(限雲林醫療院所)
  1.兒童個案或心智障礙者需有家屬一同前往。
  2.成人受服務者需經社工員評估其能力、狀況是否適合由服務員單獨前往或仍需家屬陪同。
  3.復健、療育、傳統民俗治療不在服務範圍內。
(四)在宅安全照顧:
  1.以確保服務期間受服務者之安全為主,受服務者家庭不能強制服務員提供教學、陪讀及復健等服務。
  2.家長外出時,服務員只負責照顧受服務者,若於同一服務時段,家中有其他手足需照顧,則家長須另自費申請其他服務員,否則不予照顧。
(五)陪同從事休閒活動:
  1.需經社工員評估受服務者之狀況,是否適合服務員單獨帶出或仍需有家屬陪同。

  2.服務員不提供陪同受服務者工作(例如:買賣股票、販售公益彩券等)之服務,

四、服務區域:

  (一)第一區: 服務區域:斗六市、莿桐鄉、林內鄉、斗南鎮、古坑鄉、大埤鄉等6鄉鎮。

  (二)第二區: 服務區域:虎尾鎮、土庫鎮、元長鄉、西螺鎮、二崙鄉、崙背鄉、褒忠鄉等7鄉鎮。

  (三)第三區: 服務區域:台西鄉、麥寮鄉、東勢鄉、北港鎮、水林鄉、四湖鄉、口湖鄉等7鄉鎮。

五、承接單位:

    第一區:社團法人雲林縣啟智協會 05-5571311 林社工

    第二區:財團法人老五老基金會05-5878782 林社工

    第三區:社團法人雲林縣兆祥社會福利慈善協會 05-6329411 許社工

    縣府聯絡窗口:05-55226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