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0條。
二、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23條。
貳、服務目的
一、 運用專業人員服務模式,提供中途肢體障礙者日常生活能力之培養 。
二、提升中途肢體障礙者社交活動及人際關係技巧。
三、提供中途肢體障礙者心理支持或心理輔導。
參、服務使用者
一、設籍或居住於雲林縣,經需求評估或受委託單位評估需提供肢體生活重建服務之中途致障者、已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新制第7類)者。
肆、服務內容
一、提供中途肢體障礙者在日常生活能力之培養。
二、提供中途肢體障礙者社交活動及人際關係之訓練。
三、提供中途肢體障礙者心理支持或心理輔導之訓練。
四、訂定服務使用者個別化生活重建計畫,提供服務使用者管理、資源連結等服務。
五、提供家庭照顧者諮詢、及支持服務,減輕照顧者的壓力,連結相關資源協助。
伍、服務單位:雲林縣脊髓損傷者協會 :05-5266837 張社工
陸、本府申訴管道:身心障礙福利科 05-5523663 林社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