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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並副知承貸金融機構或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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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礙事實消失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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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居至本縣以外之直轄市、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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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所承購之住宅轉讓於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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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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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之貸款額度、年限、計算基準及補貼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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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或郵局勘驗後覈實決定,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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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限:最長不超過三十年;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最長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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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基準:比照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補助身心障礙者原購屋承貸金融機構或郵局貸款利率與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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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方式:符合第二點規定之身心障礙者,憑繳款證明及身心障礙者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請領補助,由本府逕撥付予身心障礙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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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就房屋租金補貼或購屋貸款利息補貼,僅能擇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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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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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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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核(換、補)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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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全戶之戶口名簿正、反面影本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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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全戶各類所得資料暨財產歸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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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建物謄本及所有權狀影本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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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或配偶、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貸款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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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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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餘額證明書、繳款證明書、收據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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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者須附具切結書,載明如將所承購之住宅轉讓於第三人,應於移轉登記後二週內主動告知本府及承貸金融機構或郵局。怠於告知而得之不當得利應附加利息返還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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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於受補貼期間因公共工程需拆除其住宅、因天然災害毀損其住宅或經鑑定有毀損其住宅之虞,經向本府申請更換擔保品,並洽經該承貸金融機構或郵局同意後核准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繼續辦理貸款。但優惠貸款額度及年限,以不高於原核准貸款餘額及賸餘期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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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屋貸款利息補貼,其申請及審核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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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備具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向本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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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受理申請人之申請後,於六十日內完成調查、審查及核定等程序。 申請人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欠缺時,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為資格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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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符合資格者載明核定發給補助之起始日及補助金額;未符合資格者,載明不符資格原因。但不得於書面通知中詳列或提供戶內人口資產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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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方式:經審核符合資格者,由民眾檢附繳款證明書,補貼款項由本府逕撥入身心障礙者本人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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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核定通知書十五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