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請資格
(一)設籍於本縣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經審核符合申領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基準。
1.身心障礙者未滿30歲者: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超過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4倍以上。
2.身心障礙者滿30歲,身心障礙者年滿20歲其父母一方年滿65歲以上,家中有2名以上身心障礙者: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超過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6倍以上。
(二)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三)入住於與本府簽約之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護理之家、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
(四)未接受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服務或補助。
二 、應備申請文件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14歲以下得檢附戶口名簿。
受委託人:委託書、身分證、印章。
其他證明文件:簽約機構之日間照顧或住宿式照顧證明(尚未入住者免附)、視實際需要檢附其他相關證件(如戶籍手抄本、在學證明影本、榮民身分者院外就養金或退休俸證明、具領有退休俸人員支領月退休金額明細表或存摺證明...等)
三、洽詢單位
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申請。
身心障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