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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一、補助對象:依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具下列資格者:
(一)設籍且實際居住在本縣。
(二)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三)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接受機構夜間式、全日住宿式服務。
(四)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低收入戶。
2.中低收入戶。
3.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下列標準: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113年度:35,575元)。
(2)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3)應計人口不動產公告現值總額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動產限額2倍(113年度:732萬元)。
二、補助金額
(一)低收入戶:身障等級『輕度』每月核發5,437元;身障等級『中度』以上每月核發9,485元。
(二)中低收入戶:身障等級『輕度』每月核發4,049元;身障等級『中度』以上每月核發5,437元。
(三)非屬前二項:身障等級『輕度』每月核發4,049元;身障等級『中度』以上每月核發5,437元。

三、申請程序:由本人或委託親友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村(里)辦公處提出申請,經各鄉鎮市公所初審後,再送至縣府複審。

四、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身分證件、印章、身心障礙證明、農會(或郵局)存摺封面(依各鄉鎮市公所規定)或其他必要文件(例如:特殊狀況請提供戶籍謄本、戶籍手抄本或診斷證明書等資料)。

(二)委託人:身分證件、印章。(如委由他人協助申請)

五、補助款發放:於每月10日將當月補助款項匯至符合補助資格之身障者帳戶。

六、服務專線:05-5523466黃小姐 、05-5523668王小姐

*註:家庭總收入之應計計算人口範圍 :

1.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14條規定,本辦法所定家庭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但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之申請人其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未滿十六歲、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或十六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學且非空中大學、大學校院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校者,應列入家庭人口計算範圍。
2.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全家人口之範圍應包括: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