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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相關法規】

  • 分類:合作社業務
  • 發布單位:社會救助行政科
  • 發布日期:110-12-07

【112年9月18日修正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13條】
壹、修正目的  
合作社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24年8月19日訂定發布,歷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108年5月6日增訂第12之1條條文。配合合作社界理事或監事實務上主動發起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所需,爰修正本細則第13條條文。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為明確規範實務上理事或監事認為有所必要,爰增訂經過半數理事或監事書面連署,並通知理事會主席或監事會主席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理事會主席或監事會主席應召開會議之時機點及相關程序,理事會主席或監事會主席逾期未召開者得由過半數理事或監事聯名召開會議之規定;另為尊重合作社自主自治,爰刪除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召集理事會或監事會之規定。預期可提升合作社社務自主性並健全合作社會議召開制度。

【112年9月18日修正「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4條、第8條、 第10條條文】
壹、修正目的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83年8月10日訂定發布,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係配合合作社法於104年6月3日修正公布,爰於105年12月1日修正部分條文,迄今已施行數年,為配合合作社界實務上執行選舉事項及合作行政人員輔導管理所需,爰修正本辦法第4條、第8條、第10條條文。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本辦法第4條、第8條、第10條規定,新增合作社出席聯合社之代表或合作社聯合社出席上級聯合社之代表,得於章程訂定產生機制;鬆綁合作社選任人員或社員代表辭職規定,以符合實務需要;新增合作社所提候選人參考名單,應考量性別平等之規定,以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之精神。預期可健全合作社選舉機制。

【112年9月18日修正「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第6條條文】
壹、修正目的
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27年8月30日訂定發布,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係配合合作社法於104年6月3日修正公布,爰於106年5月12日修正部分條文,迄今已施行多年,為配合合作行政人員輔導管理所需,爰修正本辦法第6條規定。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考量實務上主管機關平時業依合作社法輔導合作社,如有重大違法缺失,自應依合作社法罰則章予以查處,爰修正主管機關對合作社稽查缺失之改善情形,應予追蹤輔導;重大缺失未改善者,列為繼續稽查對象,持續督促改善。預期可健全合作社稽查考核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