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0年11月30日立法院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於自101年5月30日起開始施行,新法對於國內收出養制度有多項重大變革,其中包括國內收養優於國外收養、非血緣關係收養必需透過收出養機構媒合、收養人應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等。
新法中規定,除近親收養與繼親收養外,無血緣關係收養必須透過政府許可之兒少安置機構或財團法人(簡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辦理,因此收養父母除須上過相關課程,且要透過收出養媒合者評估才能媒合孩子,這樣的作法除使收養父母在收養前能有更多照顧孩子之準備外,亦能保障孩子權益及杜絕及減少販嬰情形發生。另外在法院認可收養前,得命收養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精神鑑定及藥酒癮檢測,期待藉由多元及專業之評估方式,能更了解收養父母之身心狀況,進而確保被收養孩子之生活。
此外在出養部分,除無血緣關係之出養必須透過收出養媒合者外,為保障孩子最佳利益以及符合海牙國際公約之精神,新法規定在有出養必要性之前提下,出養應以國內收養為優先。海牙國際公約中規定,必須妥善考慮孩子於原生國無法找到適合家庭後,才能進行跨國領養,故出養父母若透過收出養媒合者出養孩子,除讓出養父母及孩子可以獲得更多保障及協助外,亦能避免販嬰現象,維護孩子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