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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申請籌組】

  • 分類:合作社業務
  • 發布單位:社會救助行政科
  • 發布日期:105-08-06

組織程序說明 【申請農業性合作社請洽本府農業處】

一、發起組織:有共同需要實行合作的人,如要組織合作社時,邀集一定人數的發起人(七人以上),便可開始籌備,由發起人會商擬定社名,確定組織區域,業務項目及其經營方式,並說明發起緣由,預計社員人數及股金總額。將這些項目逐項詳細填入合作社發起組織申請書及籌組計畫書,連同發起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其他相關佐證文件(如申請組織農業合作社時,須加附社員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之證件影本或農保證明影本;申請組織勞動合作社時,如所執業務需具備證照者,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主管機關【雲林縣農業性合作社 請洽農業處 】辦理。(員工消費合作社及員生消費合作社免填)

二、受理申請單位:

(一)審查申請書、籌組業務計畫書、發起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之其他資料(員工生社除外)。

(二)會同發起人或目的事業機關分析有關資料。 1.法令。2.客觀條件。3.共同需要。4.合作意願。5.組社動機。

(三)研判是否符合組社條件。1.發展、生存。2.造福社員。3.最小經營規模。4.與目的事業機關之協調事項。

(四)教育宣導。1.對發起人教育宣導。2.對潛在社員教育宣導(視情況於准予籌備前或後舉辦,其場次視預估社員數而定)。

 ※ 說明:申請組織的作用,是使主管機關與發起人得以聯繫,便於其輔導,並可減免因現行法令規定某類合作社應暫緩組織而徒費籌備之時間與費用。申請時,如所擬定組織合作社(場)的組織區域在一直轄市或縣(市)以下者,應將前項合作社發起組織申請書、籌組計畫書、發起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其他相關佐證文件各1份,逕送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申請組織手續,如所定組織區域超過一直轄市或縣(市)範圍者,則向內政部申請組織。主管機關接到申請書後如須派員瞭解時,發起人應予詳細答覆,作為處理的參考,並就其業務計畫書及相關資料等瞭解其組社動機,研判是否符合組社條件,再將准否組織的結果通知申請人。如為汽車運輸合作社,應即通知發起人先向交通主管機關取得汽車營業牌照。為使發起人及潛在社員對組織合作社的目的、經營方式、法令及權利義務等有所瞭解,應辦理合作教育宣導,並視各類型合作社之性質於准予籌備前或准予籌備後舉辦,而其場次多寡亦視預估社員數而定。

一、合作社是依平等原則,在互助組織之基礎上,以共同經營方法謀社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改善,其目的是解決社員經濟的問題:

(一)有共同需要實行合作的人,如要組織合作社(場)時,應有七人以上發起人,發起籌組【非農業性】合作社前可先洽詢本府社會處(電話:05-5522655),或逕自內政部合作事業入口網站(http://coop.moi.gov.tw/)查閱相關資訊。【農業性合作社請洽本府農業處】

(二)由發起人依申請書內容共同會商擬定社(場)名、組織區域、業務項目等,詳細填寫申請書。核准籌組後,即召開籌備會議,研擬業務計畫書、收支預算、章程、合作教育宣導及招募社員事宜。

二、應備文件(一式二份): (一)合作社發起組織申請書暨審查表。 (二)合作社籌組計畫書。 (三)合作社章程草案。 (四)發起人(七人以上)名冊。 (五)發起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黏附A4紙)。

三、籌備階段

(一)成立籌備會。

(二)研定章程、人事管理規則、辦事細則、組織系統及員額編制、年度業務計畫與概算等草案。

(三)招募社員。

(四)籌備創立會事宜。

※ 說明:

申請人於接到准予籌組的公文後,應即召開發起人會議,推選籌備委員成立籌備會,招募有共同需求的社員(填具入社志願書、經籌備會通過及繳納股金),召開第一次籌備會議,研訂合作社章程、人事管理規則、辦事細則、組織系統及員額編制、年度業務計畫與概算等草案,決定創立會日期和地點,函送本府,並於創立會七日前,分別通知社員如期出席會議。如創立會人數過多不易召集社員大會時,得分組舉行會議選舉社員代表,出席創立會。

四、准開創立大會

1.召開創立會。 選舉理、監事。 通過章程、人事管理規則、辦事細則、組織系統及員額編制、年度業務計畫與概算等案。

2.召開理、監事會,選舉理、監事會主席。

3.舉辦理、監事、合作經營講習。

※ 說明:

創立會亦即第一次的社員(代表)大會,由籌備會召集,開會時,先由出席成員推定臨時主席,再由主席指定或公推一位臨時紀錄。創立會中應該做的事項如下

1.由主席或指定專人報告籌備經過。

2.逐條通過章程草案而成為正式章程,在通過以前,主席應自己或請他人將章程一條一條說明,大家有意見的時候,原則要服從多 數,予以改善。

3.討論通過合作社的業務計畫及預算案,或決定具體的方針,交理事會擬出,提交下一次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或授權理事會照所定方針擬定計畫辦理。

4.討論通過合作社人事管理規則、辦事細則、組織系統及員額編制案。

5.其他由籌備人員提出有關合作社的問題,或社員臨時動議,付諸討論。

6.選舉理事、監事等,人數依章程規定,而選舉方式則依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申請成立登記

所謂成立登記,即合作社創立時依合作社法第9條規定所為之登記。經登記之後,才能取得法人地位,依法行使權利與義務。主管機關審核登記事項,如予核准,應連同成立登記證、加蓋機關印信之原送章程1份及合作社圖記格式,函知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