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協會章程第9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個月(得明定為六個
月以下)前預告。
二、檢附會員退會申請書(格式)供協會參考下載利用。
三、另依據人民團體法第27條規定,人民團體(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