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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發展協會【會員退會申請書】

  • 分類:社區發展會務
  • 發布單位:社會救助行政科
  • 發布日期:105-07-04

一、依據協會章程第9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個月(得明定為六個 月以下)前預告。 二、檢附會員退會申請書(格式)供協會參考下載利用。 三、另依據人民團體法第27條規定,人民團體(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