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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章程修正】

  • 分類:合作社業務
  • 發布單位:社會救助行政科
  • 發布日期:105-08-12

一、依據合作社法第9條:「合作社設立人應召集創立會,通過章程,選舉理事、監事,組織社務會,於一個月內,檢具創立會會議紀錄、章程及社員名冊,以書面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為成立之登記。應登記之事項如下: (一)名稱。 (二)業務。 (三)責任。 (四)社址。 (五)理事、監事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職務、住所。 (六)社股金額繳納方法。 (七)各社員認購之社股及已繳金額。 (八)關於社員資格及入社、退社、除名之規定。 (九)關於社務執行及職員任免之規定。 (十)保證責任合作社之社員,其保證金額。 (十一)關於結餘分配及短絀分擔之規定。 (十二)關於公積金、公益金之規定。 (十三)定有解散事由時,其事由。 前項登記事項,除第五款年齡、出生地、職務及第七款外,有變更時,應於一個月內為變更之登記。在未登記前,不得以其變更對抗善意第三人。 合作社章程有修改時,應經社員大會之決議,並於決議後一個月內,以書面檢具會議紀錄,向主管機關為變更之登記。 二、有關章程修正,請依上開合作社法第9條第3項規定,於社員大會決議後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函送本府辦理變更等事宜: (一)函-合作社名義行文 (二)社員大會紀錄及簽到表 (三)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四)修正後章程(請核印圖記、理事主席及監事主席簽章)正本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