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合作社法第9條:「合作社設立人應召集創立會,通過章程,選舉理事、監事,組織社務會,於一個月內,檢具創立會會議紀錄、章程及社員名冊,以書面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為成立之登記。應登記之事項如下:
(一)名稱。
(二)業務。
(三)責任。
(四)社址。
(五)理事、監事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職務、住所。
(六)社股金額繳納方法。
(七)各社員認購之社股及已繳金額。
(八)關於社員資格及入社、退社、除名之規定。
(九)關於社務執行及職員任免之規定。
(十)保證責任合作社之社員,其保證金額。
(十一)關於結餘分配及短絀分擔之規定。
(十二)關於公積金、公益金之規定。
(十三)定有解散事由時,其事由。
前項登記事項,除第五款年齡、出生地、職務及第七款外,有變更時,應於一個月內為變更之登記。在未登記前,不得以其變更對抗善意第三人。
合作社章程有修改時,應經社員大會之決議,並於決議後一個月內,以書面檢具會議紀錄,向主管機關為變更之登記。
二、有關章程修正,請依上開合作社法第9條第3項規定,於社員大會決議後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函送本府辦理變更等事宜:
(一)函-合作社名義行文
(二)社員大會紀錄及簽到表
(三)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四)修正後章程(請核印圖記、理事主席及監事主席簽章)正本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