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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發展協會【一般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召開】

  • 分類:社區發展會務
  • 發布單位:社會救助行政科
  • 發布日期:112-05-04

一、提供協會進行理、監事聯席會議及會員大會開會通知單、會議紀錄格式等相關資料,以供參考。 二、召開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或理、監事聯席)會議應注意事項 (一)依據該會【組織章程】規定定期召開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或理、監事聯席)會議。 (二)應建立會員 (會員代表) 會籍資料,隨時辦理異動登記,並由理事會於召開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15日前審定會員 (會員代表) 資格,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4】 (三)召開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15日前,或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理事監事聯席會議7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通知各應出席人員並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5】 (四)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會議紀錄,應載明出席、缺席、請假者之人數,於閉會後30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5】 (五)理事或監事認為必要,並經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連署,得函請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 (常務監事) 召開臨時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