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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 分類:兒童少年福利
  • 發布單位:婦幼及少年福利科
  • 發布日期:111-01-19

扶助對象為戶籍設置於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或實際居住本縣超過六個月無戶(國)籍之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且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或未領有政府提供其他生活補助,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ㄧ,經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社工人員或本府委託單位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並符合資產規定者:

(一)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二)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三)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五)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六)其他經訪視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須予經濟扶助。

前項之申請,應於生活陷於困境、無力維持家庭生活、無經濟能力或有經濟困難等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為之。

申請人備齊相關證明文件至戶籍所在之村里辦公室提出申請。 符合資格者,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3,000元,扶助期間以6個月為原則,必要時,經訪視調查可延長,最多補助12個月,除給予經濟扶助外,另由社工員持續訪視關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