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社區發展協會之籌組與立案

  • 分類:社會類
  • 發布單位:社會處
  • 發布日期:96-11-13

承辦單位:社會局社會行政課 電  話:5322154轉218 申請程序: 一、社區發展協會之申請: (一)社區發展協會以鄉鎮市公所劃定之社區區域為組織區。 (二)發起人:(以團體人為發起人者,其代表)應設籍於組織區域內, 須年滿廿歲,卅人以上。 (三)向所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由該所層轉本府核辦。 二、社區發展協會經許可組織應即召開發起人會議,籌備會議及成立大會後申請 核發立案證書圖記。 三、社區發展協會成立後視需要得申請負則人當選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