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務對象:
(一)設籍且實際居住雲林縣65歲以上長者,符合以下任一資格者:
1.相關身心障礙證明,ICD診斷碼註記為智能障礙[06]、失智症[10]、自閉症[11]、慢性精神病患者[12]或具以上診斷之多重障礙者[13]。
2.全民健保特約醫院神經或精神專科醫師開立罹患失智相關診斷證明書。
3.曾經失蹤具有警察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證明文件。
4.經雲林縣政府、雲林縣衛生局、警察局及臺大醫院雲林分院等機關(單位)評估或診斷具走失高風險疑慮者,函文轉介雲林縣政府社會處。
(二)其他實際居住於本縣(未設籍),或未滿65歲以上民眾,檢具上述相關證明文件或經機關(單位)評估診斷具走失高風險疑慮者。
二、申請民眾可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雲林縣輔助器具資源中心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