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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導盲犬·共同營造友善環境

  • 類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專區
  • 發布單位:身心障礙福利科
  • 發布日期:114-04-09
內容


依據合格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使用合格犬、專業訓練人員訓練合格犬或幼犬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應攜帶使用者證明及合格犬工作證。

(二)專業訓練人員應攜帶專業訓練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及合格犬工作證或幼犬訓練證明,並主動出示證明文件。

(三)導盲犬應著導盲鞍;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應著背心。

(四)導盲幼犬應著訓練中背心或導盲鞍;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應著訓練中背心。

※為提升社會大眾對於導盲幼犬的認識,並支持導盲幼犬進入公共空間,及加強宣導四不一問「不餵食、不撫摸、不呼叫、不拒絕、主動詢問」觀念,請單位於各營業處所入口處張貼歡迎導盲犬進入貼紙,若有貼紙需求請洽雲林縣政府社會處(05-5522675)索取。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導盲犬管理專區https://dpws.sfaa.gov.tw/guide-dog-management.jsp

 

公告字號

公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