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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修正發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 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5條之1附表

  • 類別:社會工作業務類
  • 發布單位:社會工作科
  • 發布日期:113-07-01
內容


一、依據113年6月28日衛部救字第1130127252號函辦理。

二、旨揭法規修正第4條第8款及增訂第26條之1,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項目增列「社會工作師」,應取得本部核發之社會工作師證書(依社會工作師法第49條規定於我國執業者),並規範雇主資格。

三、詳參附件

公告字號

公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