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113年6月28日衛部救字第1130127252號函辦理。 二、旨揭法規修正第4條第8款及增訂第26條之1,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項目增列「社會工作師」,應取得本部核發之社會工作師證書(依社會工作師法第49條規定於我國執業者),並規範雇主資格。 三、詳參附件
一、依據113年6月28日衛部救字第1130127252號函辦理。
二、旨揭法規修正第4條第8款及增訂第26條之1,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項目增列「社會工作師」,應取得本部核發之社會工作師證書(依社會工作師法第49條規定於我國執業者),並規範雇主資格。
三、詳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