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9條規定:「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 二、另旨揭場所(公民營之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係指運動中心、游泳池、影城、博物館、紀念館、休閒農場或觀光工廠等對外收費之場館。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9條規定:「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
二、另旨揭場所(公民營之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係指運動中心、游泳池、影城、博物館、紀念館、休閒農場或觀光工廠等對外收費之場館。
府社障二字第113262196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