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一)年滿六十五歲,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二)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下列基準:
1.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之金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
2.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價值計算之合計金額:全家人口僅申請人一人時,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人,以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為限。
3.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或房屋:未超過合理之價值 (113年:650萬) 。
(三)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四)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五)未領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或外住就養榮民生活給與者。
二、每月每人發給之基準:
(一)未達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者:新臺幣八千三百二十九元。
(二)達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以上,未超過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者:新臺幣四千一百六十四元。
三、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暨調查切結書。
(二)戶籍手抄謄本。
(三)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四)申請人及代辦人身份證、印章。
(五)戶內有年滿16歲以上之學生:需附本學期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需蓋當學期註冊章;無註冊章者須附在學證明)。
(六)其他證明文件(如:身障證明、在監證明…)。
四、受理單位
戶籍地所在之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村(里)辦公處申請。
五、承辦單位
雲林縣政府社會處(老人福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