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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

  • 類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專區
  • 發布單位:身心障礙福利科
  • 發布日期:112-01-01
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權益保障事項,係指本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事項。 
前項權益保障事項之運作,依本法第十條組成雲林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
促進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辦理之。


第 3 條
身心障礙者權益應受尊重與保障,如有權益受損情事,得由本人或其代理
人依規定以書面向本府申請協調。 
前項協調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 
一、申請人姓名、住居所、電話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住居所、電話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申請日期、申請事項、事實及理由。 
委託代理人申請者人,應檢附委託書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如係法定代理
人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第 4 條
申請協調案件應附文件不完備者,本府應於七日內通知補正,申請人應於
十五日內補正完備。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 5 條
本小組為處理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案件,得依案件類型就本小組委員
任務編組成立協調處理特別小組。 
前項協調處理特別小組由本小組委員三人至五人組成,並以本小組之本府
代表委員一人為主席,其餘成員視協調案件邀請其他委員擔任。


第 6 條
協調處理特別小組於必要時得詢問申請人或代理人及邀請相關單位、人員
,請其提出有關證據及到場陳述意見、並得諮詢相關專業人員之意見。


第 7 條
協調處理特別小組應於受理申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協調,必要時得延長之
,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十日。


第 8 條
協調紀錄本府應於十五日內送達申請人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將協調紀錄
提報本小組備查。 
身心障礙者對於協調結果不服者,得於接獲協調紀錄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檢
附協調決議結果及相關文件,填具協調申請書向內政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
障推動小組申請權益受損協調。


第 9 條
協調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出生日期、住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日期、住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主文、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四、協調機關及其首長、協調日期。


第 10 條
申請人不得以同一原因、事實對協調結果再申請協調。 
申請人於協調會議前,得以書面撤回協調申請。撤回後,不得以同一原因
、事實再申請協調。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公告字號

民國 99 年 01 月 12 日府行法字第0991000011號

公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