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托嬰中心立案登記,實際提供托育服務,處所內托育12名幼兒。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2條第1項規定事實明確,依同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及公告姓名或名稱。
府社幼一字第112264862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