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 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關係之交易行為。 原則禁止,但若符合以下例外規定,可以補助或交易: 一. 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 105 條辦理之採購。 二. 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三. 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 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 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關係之交易行為。
原則禁止,但若符合以下例外規定,可以補助或交易:
一. 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 105 條辦理之採購。
二. 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三. 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 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