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3月11日W時尚會館(我是歌手唱廳)(虎尾鎮安溪里林森路一段110號)從業人員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95條第2項規定及雲林縣政府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1條第2項、第95條第2項事件裁罰基準項次2規定,裁處從業人員新台幣5萬元整,並公布場所負責人姓名。
1112305786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