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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時尚會館從業人員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公布場所負責人朱高明姓名。

  • 類別: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公告
  • 發布單位:婦幼及少年福利科
  • 發布日期:112-06-05
內容


112年3月11日W時尚會館(我是歌手唱廳)(虎尾鎮安溪里林森路一段110號)從業人員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95條第2項規定及雲林縣政府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1條第2項、第95條第2項事件裁罰基準項次2規定,裁處從業人員新台幣5萬元整,並公布場所負責人姓名。

公告字號

1112305786號函

公告依據

1112305786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