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老人福利法第43條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村(里)長與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老人福利業務之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老人有疑 似第41條第1項或第42條之情況時,應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2.長照服務人員加強宣導,於執行職務時知悉老人有疑似遭受疏忽、虐待、遺棄、無人扶養或其 他情事,致其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發生危難者,應透過衛生福利部關懷E起來(網址:https://ecare.mohw.gov.tw /),或填具通報單以網際網路、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 方式通報至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內容應 包括通報事由、老人基本資料及其他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