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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府針對所轄老人福利機構有違反老人福利法地48條及第51條,妨害服務對象之身心健康等情形,將依法公告機構相關資訊。

  • 類別:社會類
  • 發布單位:老人福利科
  • 發布日期:111-03-03
內容


查老人福利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老人福利機構有虐待、妨害服務對象之身心健康,或發現服務對象受虐事實未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或供給不衛生之餐飲,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經主管機關評鑑為丙等或丁等,或有其他重大情事,足以影響服務對象身心健康及違反同法第37條第3項規定,規避、妨礙、拒絕檢查,或未提供必要文件、資料或協助等情形之一者,應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名稱與負責人姓名及限期令其改善;依同條第3項規定,經主管機關依上開規定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令其停辦1個月以上1年以下,並於所屬網站公告其名稱與負責人姓名及未改善情形,供民眾查詢;又依同法第51條規定,依法令對老人負扶養義務或依契約對服務對象負照顧義務者,有遺棄、妨害自由、傷害、身心虐待、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老人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或留置老人於機構後棄之不理,經機構通知限期處理,無正當理由仍不處理者等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公告字號

公告依據

老人福利法第48條、第51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家老字第1110860101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