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老人福利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老人福利機構有虐待、妨害服務對象之身心健康,或發現服務對象受虐事實未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或供給不衛生之餐飲,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經主管機關評鑑為丙等或丁等,或有其他重大情事,足以影響服務對象身心健康及違反同法第37條第3項規定,規避、妨礙、拒絕檢查,或未提供必要文件、資料或協助等情形之一者,應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名稱與負責人姓名及限期令其改善;依同條第3項規定,經主管機關依上開規定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令其停辦1個月以上1年以下,並於所屬網站公告其名稱與負責人姓名及未改善情形,供民眾查詢;又依同法第51條規定,依法令對老人負扶養義務或依契約對服務對象負照顧義務者,有遺棄、妨害自由、傷害、身心虐待、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老人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或留置老人於機構後棄之不理,經機構通知限期處理,無正當理由仍不處理者等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