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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諮詢會設置要點

  • 類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業務類
  • 發布單位:社會工作科
  • 發布日期:106-06-01
內容


雲林縣政府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諮詢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2年3月18日府社幼字第9206001095號函頒發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社工字第0980602814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府社工字第1025621564函修正第三、四、七點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府社工一字第1062615838號函修正
(原名稱:雲林縣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督導會報設置要點)
一、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條第四項規定,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與推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政策,設置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任務如下:
(一) 設置二十四小時救援保護專線。
(二) 保護個案之救援及危機處理。
(三) 提供保護個案緊急安置、醫療保健、法律諮詢、就學、就業等服務。
(四) 辦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聲請裁定、提出告訴、行政罰鍰、接受輔導教育等事項。
(五) 協調連繫各相關單位配合有關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工作,並定期公布、檢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教育宣導、救援及保護、加害者處罰及安置及服務成果。
(六) 其他有關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工作事項。
三、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社會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二) 雲林縣警察局局長。
(三) 雲林縣衛生局局長。
(四) 教育處處長。
(五) 新聞處處長。
(六) 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四名。
(七) 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民間機構、團體代表四名。
前項委員,其中任一性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機構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府應予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屆滿之日為止。
四、 本會置執行祕書一人,由社會處社會工作科科長擔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人員派兼之。
五、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除召集人外,如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六、 本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決議事項,應經縣長核定後,送請相關機關、機構、團體參考或辦理。
七、 本會委員、執行祕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非本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八、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公告字號

公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