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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未婚懷孕少女補助實施要點

  • 類別:兒童及少年福利
  • 發布單位:婦幼及少年福利科
  • 發布日期:105-09-09
內容


雲林縣未婚懷孕少女補助實施要點
96年8月9日府社幼字第0960605953號函頒布

一、為辦理未婚懷孕少女相關福利服務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 未婚懷孕少女安置補助對象: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六個月以上,未獲政府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之緊急生活扶助或其他同性質項目補助及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之未滿十八歲(以生產時年齡計)之未婚懷孕少女及其未滿一歲新生兒。
(二) 未婚懷孕少女醫療(生產)補助對象: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六個月以上,未獲政府同性質項目補助之未滿十八歲(以生產時年齡計)之未婚懷孕少女。
(三)未婚懷孕少女子女托育補助對象:未婚懷孕少女之未滿三歲子女,且未經生父認領者。
三、補助標準:
(一) 托育補助:
1.就托於保母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八仟元整。(保母須為合格保母並加入社區保母系統)。
2.就托於本縣立案之托嬰中心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六仟元整(須為合格立案機構)。
3.補助金額不得超過實際收托金額。
(二) 安置費用補助:未婚懷孕少女及其未滿一歲新生兒安置於相關社會福利機構或醫療機構,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六百六十八元,每人最高補助三個月,補助金額不得超過實際安置金額。
(三) 醫療(生產)費用補助:未婚懷孕少女因分娩或流產手術(依據優生保健法)所需醫療費用核實補助,最高每人每次補助新台幣一萬五仟元。
四、 審核標準:本要點所稱家庭總收入,係指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 存款利息、不動產收益及其他收入之總額。
六、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超過新台幣六百五十萬元者,不得申請本補助。前項所稱土地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七、本要點所稱全家人口之計算範圍如下:
(一) 申請人。
(二)認列綜合所得稅列入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八、補助方式:
(一) 托育補助:自核准申請月份起開始補助,按季(三個月)核撥補助費用。就托托嬰中心者由托嬰中心開立收據支領(該托嬰機構應為合格立案機構);就托家庭保母者由該保母開立收據支領(該保母需合格並加入社區保母系統)。本補助至未婚懷孕少女年滿二十歲或幼兒滿三歲當月為止。
(二) 安置費用補助:依申請人實際居住期限,自核准申請日起開始補助,於結束安置後一次撥發補助。若安置機構收費低於補助標準以安置機構實際收費補助之。
(三) 醫療(生產)費用補助:每一申請人每一事件限申請一次,若醫療院所實際收費低於補助標準則依醫療院所實際收費補助之。

公告字號

96年8月9日府社幼字第0960605953號函頒布

公告依據

96年8月9日府社幼字第0960605953號函頒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