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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兒童及少年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

  • 類別:兒童及少年福利
  • 發布單位:社會工作科
  • 發布日期:102-07-02
內容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府行法字第1026002589號令訂定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兒童及少年(以下簡稱兒少),指設籍雲林縣並有事實足以認定其財產權益有遭受侵害之虞者。
    本辦法所稱管理兒少財產之人,指經法院指定或改定為兒少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之方法,並得指定或改定受託人管理財產之全部或一部,或命監護人代理兒童及少年設立信託管理之。
第三條 本辦法所定之兒少財產管理及信託範圍如下:
    一、不動產。
 二、動產。
三、債權及其他財產權上之權利。
第四條 管理兒少財產之人應依其財產種類設置清冊,如有異動情形應即函報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備查。
兒少財產有減損之情形時,應查明減損情形,並估計損失及修繕支出核實列帳後,以書面送法院及本府備查。
第五條 管理兒少財產之人於管理兒少財產時,應注意下列原則:
    一、查明兒少有無財產繼承、保險理賠及請求損害賠償等情事,並應保障其最佳利益,於法定期限內處理。
    二、不得為投資。
    三、財產保管費用超過收益,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零一條規定辦
理。
    四、涉及爭訟,必要時得委任律師處理。委任律師費用依下列支付
順序支付:
      (一)訴追之補償金。
      (二)兒少財產或收益。
      (三)申請法律扶助。
    五、對經管之兒少財產,不得買受、承租或為其他有利於己之處分及收益。
    六、兒少財產現金總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或財產總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者,得以信託方式管理。
    除前項處理原則外,如評估兒少財產須為處分或管理方式須變更時,應諮詢法律、會計及社會福利等專家,研商對兒少最有利之處分方式,並做成紀錄。
第六條 設定信託,應以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經營信託為業之機構或兼營信託之銀行為受託人,並指定至少一位公正人士為信託監察人。
    管理兒少財產之人於約定信託業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規定事項內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或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信託費用由兒少財產或收益支付。
第七條 兒少財產設定信託者,管理兒少財產之人應於簽訂信託契約後十五日內,將副本一份送本府備查;收受受託人之定期會計報告或為信託契約之修正時亦同。
第八條 管理兒少財產之人變更時,兒少財產歸還之程序依民法第一千一百零七條或信託契約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兒少財產管理情形,本府應至少每半年定期抽查一次;必要時,得會同相關單位或邀請專家學者辦理之。
    管理兒少財產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或規避、妨礙、拒絕本府抽查時,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所訂書表格式,由本府定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公告字號

府行法字第1026002589號 令

公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