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 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發文字號:府社幼字第1025630647B號主旨:公告陳鴻致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第1項、第3項規定,依法公布姓名。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第1項、第3項及第95條第2項。公告事項:陳鴻致經營之「百樂小吃部」係有女性坐檯陪侍,屬限制18歲以下兒童少年出入之場所,於 102年8月1日22時30分經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查獲未拒絕18歲以下少年進入,已違反上開 規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府社幼字第1025630647B號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第1項、第3項及第95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