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 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發文字號:府社幼字第1025630666B號主旨:公告李信毅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5款規定,依法公布姓名。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5款及第97條第1項。公告事項: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於102年8月1日22時30分查獲李信毅帶領18歲以下少年進入「百樂 小吃部」,該場域係有女性坐檯陪侍,屬限制18歲以下兒童少年出入之場所,已違反上開規 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府社幼字第1025630666B號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5款及第97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