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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李信毅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5款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 類別: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公告
  • 發布單位:婦幼及少年福利科
  • 發布日期:102-11-06
內容


雲林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社幼字第1025630666B號
主旨:公告李信毅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5款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5款及第97條第1項。
公告事項: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於102年8月1日22時30分查獲李信毅帶領18歲以下少年進入「百樂
小吃部」,該場域係有女性坐檯陪侍,屬限制18歲以下兒童少年出入之場所,已違反上開規
定。

公告字號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府社幼字第1025630666B號

公告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5款及第97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