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 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發文字號:府社幼字第1025628292號主旨:公告陳美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第1項、第3項規定,依法公布姓名。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第1項、第3項及第95條第2項。公告事項:陳美珠經營之「橘子園小吃部」係有女性坐檯陪侍場所,於102年7月2日21時35分為雲林縣 警察局西螺分局查獲未拒絕未成年人進入前揭場所,已違反上開規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府社幼字第1025628292號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第1項、第3項及第95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