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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設置要點

  • 類別:家庭暴力防治類
  • 發布單位:社會工作科
  • 發布日期:114-01-01
內容


1.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府社工字第1025613216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府社工一字第1102610693號函修正第2點、第3點、第11點及名稱
(原名稱:雲林縣政府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設置要點)
3.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府社工一字第1122616564號函修正第3點,刪除第9點
4.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府社工一字第1132616427號函修正全文及名稱,自113年1月1日起生效
(原名稱:雲林縣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設置要點)
5.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府社工一字第1132667340號函修正第4點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性侵害犯罪行為,並保護被害人權益,特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七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設雲林縣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政策及法規之擬定事項。

(二)協調及督導有關機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之執行。

(三)提供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網絡工作人員之專業諮詢服務。

(四)協助推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事項。

(五)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年度工作計畫之審議。

(六)其他有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之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代表七人,由本府教育處、本府社會處、本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本府民政處、本府新聞處、雲林縣警察局、雲林縣衛生局之科長層級以上主管擔任。

(二)學者專家代表五人。

(三)社會公正人士或民間團體代表五人。

前項委員,其中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全部委員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每年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會議委員推選一人代理主席。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置幹事四人由本府社會處派員兼任。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委員,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應指派代表出席。

七、本會會議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之決議,以本府名義函送有關機關執行,並於會議中追蹤列管。

八、本會開會時得依需要邀請本府各單位代表、專家學者及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列席。

九、本會兼任人員均無給職。但委員為府外之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及民間團體等代表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公告字號

府社工一字第1132667340號函頒布

公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