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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設置要點

  • 類別:家庭暴力防治類
  • 發布單位:社會工作科
  • 發布日期:102-04-22
內容


中華民國102 年4 月22 日府社工字第1025613216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10 年2 月4 日府社工一字第1102610693 號函修正第2 點、第3 點、第11 點及名稱
(原名稱:雲林縣政府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12 年3 月7 日府社工一字第1122616564 號函修正第3 點,刪除第9 點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性侵害犯罪及性騷擾行為,並保護被害人權益,特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七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騷擾防  治法第六條規定,設置「雲林縣政府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推動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政策及法規之擬定事項。
(二)協調及督導有關機關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業務之執行。
(三)提供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網絡工作人員之專業諮詢服務。
(四)協助推展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事項。
(五)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業務年度工作計畫之審議。
(六)辦理性騷擾爭議案件之調查、調解及移送有關機關事項。
(七)其他有關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之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代表九人,由本府教育處、本府社會處、本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本府民政處、本府新聞處、本府人事處、本府建設處、雲林縣警察局、雲林縣衛生     局之科長層級以上主管擔任。
(二)學者專家代表五人至八人。
(三)社會公正人士或民間團體代表四人至八人。
  前項委員,其中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全部委員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  席時,由出席會議委員推選一人代理主席。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置幹事四人由本府社會處派員兼任。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必要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本會會議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之決議,以本府名義函送有關機關執行,並於會議中追蹤列管。
八、本會受理性騷擾再申訴案件後,主任委員應於七日內指派委員三人至五人組成調查小組,並推選一人為小組召集人進行調查。
九、(刪除)
十、本會開會時得依需要邀請本府各單位代表、專家學者及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列席。
十一、本會兼任人員均無給職。但委員為府外之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及民間團體等代表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十二、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公告字號

雲林縣政府府社工字第1025613216號函頒布

公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