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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炳玉、吳宇字、陳信雄、許元碩、蔡天送等人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類別: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公告
  • 發布單位:婦幼及少年福利科
  • 發布日期:101-10-30
內容


雲林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府社幼字第1015601498B、1015601539B、1015601546B、1015601549B、1015601551B

主旨:公告李炳玉、吳宇字、陳信雄、許元碩、蔡天送等人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第1項、第3項及第95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李炳玉於101年2月至101年3月期間未拒絕4名未成年人進入八九九練歌場(雲林縣麥寮鄉麥豐村
中山路1號),違反上開法律規定。
二、吳宇字於101年2月至101年3月期間未拒絕4名未成年人進入天天樂休閒廣場(雲林縣麥寮鄉麥豐
村號龍江街26號6樓之7),違反上開法律規定。
三、陳信雄於101年2月至101年3月期間未拒絕4名未成年人進入百樂小吃部(雲林縣麥寮鄉麥豐村光大
寮路9之16號),違反上開法律規定。
四、許元碩於101年2月至101年3月期間未拒絕4名未成年人進入歡喜園小吃部(雲林縣麥寮鄉麥豐村
中山路437巷22號),違反上開法律規定。
五、蔡天送於101年2月至101年3月期間未拒絕4名未成年人進入越南之星KTV小吃部(雲林縣麥寮鄉
麥豐村光復南路140號),違反上開法律規定。

公告字號

府社幼字第1015601498B、1015601539B、1015601546B、1015601549B、1015601551B號

公告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第1項、第3項及第95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