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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要點

  • 類別:社會類
  • 發布單位:社會工作科
  • 發布日期:106-01-23
內容


1.中華民國98年 3月19日雲林縣政府府社工字第0980603736號函頒發
2.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雲林縣政府府社工字第 1025641161號函修正發布 全文15點
3.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雲林縣政府府社工一字第1062601889號函修正發布 第3點、第5點至第11點、第14點,自106年1月23日生效
一、為推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協助被害人改善其生活上、經濟上之困難
,並保障被害人權益,促進其身心健康發展,生活獨立、自主,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本府家庭暴力暨性
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承辦單位。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家庭暴力事件發生時設籍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
、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且為家庭暴力被害人或合法居留本縣之
大陸及外籍人士。
四、申請人應檢附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經查核屬實者
始予補助,已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相同性質補助者,不予重複補助。
五、本要點之補助,應於家庭暴力事件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但經社
工員評估有需要者,不受六個月的限制。補助項目如下:
(一)房屋租金及旅館庇護安置補助費用:因家庭暴力事件發生後,為
保障被害人之安全,免於再次受到暴力,而需支出之相關安置費
用者。
(二)醫療補助費:因家庭暴力事件傷害需醫療費用而全民健康保險不
給付者。
(三)法律訴訟補助費:因家庭暴力事件遭受傷害需進行法律訴訟而申
請人無力負擔費用者。
(四)緊急生活扶助費:因遭受家庭暴力事件致使其生活陷入困境,且
其本人未獲政府單位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公費安置於福利機構者

(五)心理輔導及治療補助費:因家庭暴力事件發生後,經評估需接受
心理輔導及治療,而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者。

公告字號

府社工一字第1062601889號

公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