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於103年10月25日辦理保母登記說明會
為因應本(103)年12月1日保母登記制辦理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制分區說明會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5、26條規定。
第 26 條 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後,始
得為之。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年滿二十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
。
三、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登記、管理、
輔導、監督等事項,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辦理。
第一項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之收托人數、登記、輔導、管理、收退費基
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90 條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
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收托人數、登記及輔導結果列入應改
善而逾期未改善之規定,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
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
未改善者,得廢止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