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以下簡稱身障免稅)規定:「下列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八、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1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但汽缸總排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者,其免徵金額以2,400立方公分、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以下簡稱免稅標準)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8條規定,自104年1月1日施行。
新修正法令對於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明文規定須為身心障礙者所有車輛,才能免徵使用牌照稅;而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等,則修正為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才能免徵使用牌照稅,且前述二種情形每一身心障礙者均以一輛為限。另外,汽缸總排量超過2,400C.C.以上之車輛,改採定額免稅,以2,400C.C.的稅額為限(以自用小客車為例,免稅限額為新臺幣11,230元),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依現行身障免稅規定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亦符合修正後規定者,車主免再依規定重新申請,惟如其車輛汽缸總排氣量、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上開免稅標準者,本縣稅務局自104年1月1日起,會取消身心障礙免稅資格,就其超過免稅標準之稅額寄發補稅繳款書;屬以同戶三親等以上親屬所有車輛適用免稅者,將恢復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