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天,或於本國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未取得居留(定居)並實際居住本縣之未滿十八歲兒童少年,其未領取政府其他相同性質生活補助、津貼或未接受公費安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父母雙亡,法定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育。
(二)父母一方死亡、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或入獄服刑、因
案羈押、依法拘禁,另一方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育。
(三)父母離異,負擔行使監護教養責任之ㄧ方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育。
(四)父母或監護人因重大傷病、失業,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
(五)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或經認領,其負擔行使監護教養責任之ㄧ方或實際照顧
者無力撫育。
(六)十八歲以下未婚懷孕,其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期間家庭經濟困
難無力撫育。
(七)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
用親權行為,經法院裁定交付或經主管機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
(八)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主管機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
(九)由法院責付主管機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十)其他特殊事故經評估有扶助之必要。
資產部分:〈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
〈二〉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
均每人不超過新台幣15萬元。
〈三〉全家人口不動產低於新台幣650萬元。
申請人備齊戶口名簿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至戶籍所在之村里辦公室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