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07737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57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159820號令修正公布第 12、55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75620號令修正公布第 3、18、22、24、37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101220號令修正公布第 10、41~43、48、49、51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0253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51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6.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35151號令修正公布第 7、10、51條條文;並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第3條所列屬「內政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137561號令修正公布第 3、7、10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03811 號令修正公布第 49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48971 號令修正公布第 7、10、19 條條文;增訂第 17-1~17-3、19-1、39-1 條條文
第一章 總則 § 1
第二章 資格取得 § 4
第三章 執業 § 9
第四章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21
第五章 公會 § 31
第六章 罰則 § 37
第七章 附則 §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