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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前外籍配偶遭逢特殊境遇扶助

  • 類別:社會類
  • 發布單位:婦幼及少年福利科
  • 發布日期:100-06-01
內容


一、對象:包括台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未入籍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
二、補助原則:
本府對遭逢下列特殊境遇之設籍前外籍配偶,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發布最低生活費用基準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需求申請:
(1)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因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其他犯罪受害,而無力負擔醫療費用或訴訟費用。
(4)單親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為照顧子女未能就業。
(5)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6)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
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緊急生活扶助費:每人每次最高核發當年度當地縣(市)最低生活費三個月。
(2)子女生活津貼費:子女每人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基本工資十分之一。
(3)托育津貼費:未滿六歲之子女,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4)傷病醫療費: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五萬元部分,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補助
新臺幣十二萬元。
(5)法律訴訟費: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6)外籍配偶返鄉機票費: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工員評估確有需要而無力負擔費用之個案,亞洲
地區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非亞洲地區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每人每年最高以補助一次為限,且需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辦理核銷。

公告字號

公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