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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申請資格、方式、流程及補助額度

一、申請資格:
(一)低收入戶資格
1.家庭總收入:
(1)第1款:家庭人口均無工作能力, 且無收入及財產。
(2)第2款:家庭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1/3 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
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2/3 以下(113年度為新臺幣9,486元)。
(3)第3款: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2/3,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新臺幣1萬4,230元)。
2.家庭動產:每人每年平均未達當年度公告動產限額(113年度為新臺幣8萬元) 。
3.家庭不動產:全家人口合計未達當年度公告不動產限額(113年度為新臺幣366萬元)。
(二)中低收入戶資格
1.家庭總收入: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公告最低生活費之1.5倍(113年度為新臺幣2萬1,345元)。
2.家庭動產:每人每年平均未達當年度公告動產限額(113年度為新臺幣12萬元)。
3.家庭不動產:全家人口合計未達當年度公告不動產限額(113年度為新臺幣549萬元)。
二、申請方式:
請備申請人身分證、印章、全戶全部金融帳戶存簿封面與內頁影本、填寫授權公所調查家庭總收入及財產同意書及其他證明文件(學生證或在學證明影本、醫院診斷證明書等),洽戶籍所在地公所或戶籍所在地村(里)辦公處申辦。
三、申請流程(完成審查約需1-2個月):
(一)申請者備齊申請文件至戶籍所在村(里)幹事辦公處辦理。
(二)鄉(鎮、市)公所辦理初審。
(三)初審符合者函送縣府辦理複審。
(四)複審核定結果之案件檢還鄉(鎮、市)公所建檔備查,並轉由該公所通知民眾核定結果。
(五)申請人若對公所或縣府之最終核定結果不服,應於收到通知次日起30日內,填寫申覆理由表並交由戶籍所在村(里)幹事辦公處辦理申覆。
四、補助額度:
第一款
家庭生活補助11,850元(戶/月)
身心障礙生活補助5,437元(人/月,輕度)、身心障礙生活補助9,485元(人/月,中度以上)
低收入戶加領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8,329元(人/月)
第二款
家庭生活補助6,825元(戶/月)
兒童生活補助3,008元(人/月)
就學生活補助6,825元(人/月)
身心障礙生活補助5,437元(人/月,輕度)、身心障礙生活補助9,485元(人/月,中度以上)
低收入戶加領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8,329元(人/月)
第三款
就學生活補助6,825元(人/月)
兒童生活補助3,008元(人/月)
身心障礙生活補助5,437元(人/月,輕度)、身心障礙生活補助9,485元(人/月,中度以上)
低收入戶加領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8,329元(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