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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屆期更新」及「更新認證之積分起算方式」

一、更新認證除須具備120點繼續教育積分外,亦要留意所修習之課程是包含必修課程,符合長照人員辦法第9條及第21-1條;另外籍機構看護工則適用同辦法第21條規定,與一般照顧服務人員不同。倘若未依規定辦理認證證明文件更新且提供長照服務者,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58條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

二、為使長照人員便於規劃自身專業發展及持續教育計畫,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更新效期後之繼續教育積分累算期間方式,參照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相關規定,得自認證更新之日後,即可累積計算繼續教育積分,毋須至該認證證明文件第6年屆滿次日起算。

三、倘長照人員繼續教育積分已達更新認證標準,可在認證有效期限前6個月內申請更新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之效期,更新後之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限為「原認證證明文件所載有效期限加計6年」,而累積積分之日期將自申請更新認證證明文件之日起算至新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限。

例如,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限113年6月30日,在113年1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期間均可申請更新認證,倘積分已達更新標準並於113年2月1日至地方政府申請更新認證且完成後,新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限為119年6月30日,而自113年2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期間取得繼續教育積分可計入113年7月1日至119年6月30日應取得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