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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長期照顧服務人員(下稱長照人員)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之認定方式1案,請各機構規定辦理

一、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下稱本辦法)第7條規定,長照人員於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屆滿後,有繼續從事長照服務必要者,應於有效期限前6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領認證證明文件、最近3個月內之1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2張、完成第9條第1項所定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實際提供長照服務者服務證明之文件,先予敘明。

二、考量長照人員於認證證明文件效期屆期前1個月尚在修習繼續教育積分,又相關審核或系統作業無法分批處理、舊資料匯入遺漏等因素,致有積分尚未登錄「長照人員繼續教育積分查詢系統」之差異情形,爰得由本人提供下列佐證資料供地方政府認定更新認證與否:

(一)開課單位辦理長照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出具課程完訓證明文件,提出該課程已經認可單位審核通過,由地方政府致電向認可單位確認,該人員是否已經審認通過認列積分。認可單位聯絡資訊公開於「衛福部長照專區」網站https://1966.gov.tw,路徑:首頁/長照服務人員專區/長照人員繼續教育積分認可單位聯絡資訊。

(二)長期照顧專業人員數位學習平臺:倘閱讀達課程時數並通過考試之課程積分,尚未達每月1日系統自動匯入時間,可出示平臺積分通過及個人資料畫面佐證(附件1);注意事項如下:

1、請本人現場操作登入平臺,出示「積分通過」及「個人資料」畫面,檢核與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持有者為同一人。

2、「照顧服務員資格訓練」、「長照共同訓練課程(Level I)」、「高負荷家庭照顧者教育訓練」系列課程,未列入長照人員繼續教育積分,詳細資訊請參閱「繼續教育積分分類」(登載於長期照顧人員數位學習平臺https://ltc-learning.org,首頁/活動訊息/113年2月20日發布訊息)。

3、積分通過畫面「最後上課時間」欄位原則為近1個月內;若非近1個月內,且為平臺系統異常所致,請向平臺系統廠商確認是否屬實,客服電話(02)8978-1101。

4、積分通過畫面在「通過」欄位,需顯示通過文字。

三、另依本辦法第9條第4項規定,長照人員依其各該專門職業人員法規接受繼續教育者,該繼續教育之課程性質與專業課程、專業品質、專業倫理課程相近者,其積分得相互採認,為簡政便民,且考量醫事人員與長照人員均需修習之共同要求、且較無醫事及長照議題差異之課程之「感染管制」、「性別敏感度(性別議題)」,以及課程屬性為「專業倫理」之繼續教育積分,如醫事人員已取得前述課程之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可同時核認為長照人員繼續教育積分,免另申請長照人員繼續教育積分之課程性質相近抵免。前述抵免方式於本部完成系統介接前,可先查詢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系統之繼續教育完訓課程證明資料,在更新認證時出具供地方政府審核認定,並注意課程時間應落在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內。

※相關公文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