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縣轄內戶籍異動者:
民眾至戶籍地所在(鄉、鎮、市)公所,攜帶「身分證或已辦理戶籍異動之戶口名簿」及「身心障礙證明正本」,辦理身心障礙證明反面註記。
二、外縣市遷入本縣者:
1.不需申請新證明者:民眾至戶籍地所在(鄉、鎮、市)公所,攜帶「身分證或已辦理戶籍異動之戶口名簿」及「身心障礙證明正本」,辦理身心障礙證明反面註記。
2.需申請新證明者:民眾至戶籍地所在(鄉、鎮、市)公所,攜帶「身分證或已辦理戶籍異動之戶口名簿」及「身心障礙證明正本」、「1吋半身照片2張」,辦理換發身心障礙證明。
承辦單位: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 電話:05-5522624(丁社工)、05-5523664(林社工)